3月31日,筆者從廣東省江門市生態環境局官網獲悉,開平市東發紙業有限公司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被罰款10萬元。
公告顯示,2019年6月8日,執法人員對開平市東發紙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固體廢渣堆放場沒有采取防滲、防漏措施,廢渣有滲濾液流出,該滲濾液沒有收集處理,直接流向雨水渠排向外環境。
2020年2月19日,江門市生態環境局告知開平市東發紙業有限公司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但開平市東發紙業有限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
根據上述規定,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開平市東發紙業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