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在對東莞市海宏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通過環保部門審批同意,擅自設置印刷、切紙等工序及印刷機1臺、切紙機1臺、切角機1臺,清洗印刷機產生的廢水用膠桶收集。
現場檢查時,該公司雖然未傾倒廢水,但該公司印刷機旁的集水槽地面有紅色廢水,廠外排水管地面以及溝渠中均能見到紅色廢水,有明顯的廢水直排痕跡。
在執法人員的問詢下,該公司負責人承認膠桶內存放的清洗廢水經沉淀后倒入下水道,大約1個月排放1次,最近一次排放時間是2019年8月18日,排放量約5公斤。
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大嶺山鎮清理“散亂污”工作領導小組對印刷機電源控制總電箱進行查封。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該公司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廢水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相關規定,依法將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該公司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審批的規定,依法將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該公司未完成環保驗收手續,已投入生產,涉嫌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關于環保驗收的相關規定,依法將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