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 功能區分離
11.7.1 高風險工藝過程
11.7.1.1 高風險食品加工應在受控條件下進行,高風險食品經受“滅菌”步驟、“食品安全控制”或經過加工后處理的敏感區域應加以保護/隔離,遠離其他工藝、原材料或處理原材料的員工,以確保將交叉污染降到**。
11.7.1.2 高風險地區的環境空氣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以確認不會對食品安全造成危險。
11.7.1.3 執行高風險流程的區域只能由專門從事該職能的人員使用。
11.7.1.4 涉及高風險區域的員工進入高風險區域時應更換干凈衣物和鞋子或臨時防護服。員工出入口的位置、設計和配置應支持員工更換專用防護服,保持高標準的個人衛生,以防止產品污染。
11.7.1.5 產品轉移點的位置和設計應避免損害高風險隔離,并將交叉污染的風險降到**。
11.7.2 食品解凍
11.7.2.1 食品解凍應在適合其目的的設備和房間內進行。水解凍設備應確保水的連續流動,以確保水的交換速率和溫度不會造成產品不良或污染。水的溢流應導入地面排水系統而非地面上,或者鋪設合適的管道。
11.7.2.2 空氣解凍設施應設計成可在受控制條件下解凍食品,其速率和溫度不會造成產品不良或污染。
11.7.2.3 對于解凍產品使用過的箱子和包裝材料,應有收納和定期處理的規定,以免造成產品風險。
11.7.3 異物污染的控制
11.7.3.1 用于防止產品雜質污染的責任和方法應形成書面文件并遵照實施,且傳達給所有員工。
應進行檢查(參見 2.5.4.3)以確保廠房和設備保持良好狀態、設備未松脫或老化,且無潛在污染物。
11.7.3.2 玻璃、陶瓷、烤瓷、實驗室玻璃器具或其他類似材料制成的容器、設備和其他器具不得進入食品加工/接觸區(但產品裝在這些材料制成的包裝內,或根據法規須使用含玻璃刻度盤蓋板或水銀 (MIG) 溫度計的測量儀器除外)。
當食品處理/接觸區需要玻璃制品或類似材料時,應在玻璃清單中列出,包括其位置和狀態的詳情。
11.7.3.3 應對食品處理/接觸區定期進行檢查(參見 2.5.4.3),以確保無玻璃或其他類似材料,并在玻璃清單中列出物體條件的變更。
11.7.3.4 加工設備上的玻璃儀器刻度盤蓋板和水銀 (MIG) 溫度計應在每班次開始時檢查,以確認沒有損壞。
11.8 廢棄物處理
11.8.1.1 用于收集和處理干燥廢物、濕廢物和廢液,以及從經營場所清理前如何儲藏的責任和方法應形成書面文件,并遵照實施。
11.8.1.2 廢棄物應定期清理,不允許堆積在食品處理或加工區域。在外部廢棄物收集之前,指定的廢棄物堆放區域應保持干凈整潔。
11.8.1.3 盆、罐和其他設備中的廢物和溢流的水應直接或通過替代方法排放至地面排水系統,符合當地法規要求。
11.8.1.4 手推車、車輛廢物處理設備、收集桶和儲藏區域應保持可用狀態,并定期清潔消毒,以防止吸引害蟲和其他蟲類。
11.8.1.5 應對所有固體加工廢物(包括裁切廢料、不可食用材料和用過的包裝)的處理做好充分準備。
11.8.1.6 適用情況下,應對出于處理或其他原因而對被視為高風險的有商標材料廢棄物進行的受控處理制定書面程序。
如果使用外包處理服務,則應定期評審處理流程,以確認合規。
11.8.1.7 指定用于動物飼料的不可食用的廢棄物儲藏和處理方式應避免對動物或進一步加工造成風險。如果用變性劑識別不可食用的廢棄物,應證明它不會對動物健康構成威脅。
11.8.1.8 留在現場的廢物在處理前應儲藏在采取了適當的昆蟲防治措施且其所處的位置不會造成任何危害的單獨儲藏設施。
11.8.1.9 應充分規定加工和食品處理區域的所有廢液的處理方法。廢液應持續從加工環境中清理出去,或在處理前放在加蓋的容器中,留在指定的儲藏區域,以免造成任何危害。
11.8.1.10 廢物管理有效性評審應作為定期場所檢查的一部分(參見 2.5.4.3),且檢查結果應納入相關檢查報告中。